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送养人应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的证明,并视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含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如果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有一方下落不明的,或者死亡的,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送养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残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