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和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义,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登记机关各一份。
三、收养协议签订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填写收养申请表、协议书。
收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