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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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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二、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三、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四、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
    五、财产继承是死者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的方式,其各种不同的转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遗赠扶养协议;
    2、 遗嘱继承和遗赠;
    3、 法定继承人;
    4、 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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