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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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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市司法局 日期: 2003-6-23
    文章页数:[1] 
    根据司法部对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部署,现将我市组织实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重庆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15日。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户籍在城口、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开县、万州、秀山、黔江、酉阳、彭水、石柱、武隆、丰都等14个区县的人员,报名的学历条件为放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
        为方便报名,提高报名效率,减少人员聚集。报名人员可在本网上下载此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4张。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10元。
        五、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九、其他
        1、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报名人员应于2003年9月22日至28日,持报名收据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准考证。
        3、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事宜,重庆市司法局将及时在本网站上予以公布。
        咨询电话:67761698  67761689                    
                                                重庆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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