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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概念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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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8
    文章页数:[1]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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