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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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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8
    文章页数:[1]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有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还受让该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是多少,与将来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如果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低于其价值的范围内提供担保,以确保抵押权人未来实现抵押权时不受损害。如果抵押人拒绝提供担保的,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的价款,应当向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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