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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流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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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8
    文章页数:[1]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流质的限制。
        抵押权是一种就物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从抵押物变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能未经折价即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与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如果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违反规定,约定抵押物不经折价或拍卖、变卖而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的,该约定无效。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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