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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质物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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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所谓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指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护和管理质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原物。
        衡量质权人是否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以市场交易中一般社会观念所确认的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诚意的人所尽到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妥善保管质物是质权人所负的一种民事义务,而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一般都要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当质权人不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对质物予以保管,以致有可能使质物灭失或受损,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出质人究竟要求质权人提存,还是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债务,均应由出质人自由选择,质权人不得干预。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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