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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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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质押合同的生效
出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禁止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时间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
[1]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由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实际占有权,由质权人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较为方便,并且还可以充分发挥动产质押的在债权担保方面的应有功能。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应当尽到与收取自己财产的孳息时应有的同等注意程度。
但由质权人收取质物的孳息并不是绝对的。质权人如此权利即可行使,也可抛弃,从而由出质人依照其与质权人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收取孳息。而质权人抛弃次权利的形式则表现为在质押合同中作出质权人不享有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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