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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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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质权人的质权担保效力受他人实施或使用的冲击。如果允许出质人随意将其已出质的知识产权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之用,则受让人或被许可认势必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份额;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质权人只能靠实施知识产权清偿其债务,而若此时知识产权已被他人广泛实施,则作为质押客体的知识产权也就不会给质权人带来其取得质权时预期的利益。但是,若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亦可将其出质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若采取前者,则意味着出质人抛弃了期限利益,这对质权人来说是有利无害的;若采取后者,则无论对出质人还是对质权人都较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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