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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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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2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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