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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过期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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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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