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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引发的“定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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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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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某公司业务员赵先生根据房产广告的介绍,看中了某开发商正在热销的“单身公寓”。由于售楼现场签约火爆,赵先生唯恐自己订购不到理想的楼层,在售房人员的游说下,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协议约定开发商为房屋认购人保留房屋7天,房屋认购人应在7天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所交房屋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正当赵先生筹措购房款项时,赵先生所在的公司突然安排其到外地分公司长驻。由此,赵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拒绝公司的安排将影响个人事业的发展,如服从公司的安排所订购的房屋将长期闲置,并占用自己大量的资金。而退掉已认购的房屋,自己将白白损失2万元的定金。赵先生尝试与开发商协商,得到的答复是如赵先生不能按约签合同,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苦脑不已的赵先生只好求助于律师。
      律师在分析了赵先生的情况后认为,购房前签订认购协议,收取定金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普遍使用的以“小定”吸引和确定目标客户的营销手段,但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或定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赵先生与该开发商仅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价格昂贵,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规定房屋买卖行为需要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加以确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以签订认购书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费者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以上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在赵先生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赵先生在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的法律交涉,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房屋定金。两个月后,赵先生如愿以偿地取回了2万元的房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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