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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用量未明标 少女致残获赔12万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6
 

 

药品用量未明标 少女致残获赔12万

作者:裴梅玲 郭生祥  发布时间:2005-05-13 18:13:41


    中国讯   为彻底治愈类风湿关节炎,16岁女孩张立看广告后,购买了针对她疾病的特效药。没想到,服药后,张立原本已好转的病情不但加重,还导致其双腿八级伤残。张立将制药公司家告上了法庭。5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林某制药公司赔偿原告张立医药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共计12.58万余元。 

    新乡市郊区王村镇16岁少女张立,在8岁那年出现下肢疼痛症状,经医院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为此,张立父母多年来一直多方求医。经过长期的求医治疗,张立在14岁时,双腿疼痛已基本消失,生活可以自理,能正常上学,但未彻底痊愈。

    2002年11月,张立父母在电视广告中看到一种名叫“中华风湿片”的药品广告。为尽早治好女儿的疾病,他们立即到药店购买了6大盒“中华风湿片”,共价值828元。回家后,张立当天就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服药。在坚持服药40多天后,张立的病情非但没出现好转迹象,反而全身关节疼痛不止,上肢肌肉开始收缩,双腿无法下地站立,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以致她不得不休学在家。后经医院诊断,服药已导致张立双腿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吉林某制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标明未成年人的用法用量,导致原告张立服药后,未能达到药品广告上的承诺,并因此造成了原告张立病情加重的可能。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李金红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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