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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优先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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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是民法中约定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

        约定优先原则,是指事前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都属于民事权利,是属私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是从充分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立场出发,确定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自由处分权,只要是当事人事先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同和约定,就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充分处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干预。

        当然,因此而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要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事先的合同、约定作法定的审查,确定其合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规定,肯定其约定,不符合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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