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向下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送达的规定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中国墨盒企业多放弃应诉 纳思达单挑爱普生
  • 飞利浦指责柯达涉嫌侵权追缴压缩技术专利费
  • IBM和戴尔等知名PC厂商被控侵犯光存储专利
  • 知识产权“赤字”困扰中国企业
  • 为音频专利支付2.5美元/台专利费 国产主流DVD临近生死考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人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起算日期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送达的时间规定:

        一、申请人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起算日期的规定:

        1、以寄出的邮戳为递交日;

        2、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其起算日期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计算:

        1、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被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第四款规定: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之日为送达日;

        3、第五款规定: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的,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送达。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