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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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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国内申请优先权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第一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规定的专利权期内,又以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条规定没有指明只有中国公民才有权提出优先权申请。因此,提出专利国内优先权申请的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写明在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

        申请人没有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没有提出优先权申请。

        没有按时提供申请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放弃优先权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经批准的有效申请,被驳回、已撤回,或者已放弃的,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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