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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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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外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一法律规定,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依约定履行。
    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明确是个人完成的还是履行职务完成的。如果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利用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资源,则该发明创造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归受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但是,具体的发明创造人可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并且可署上个人的姓名。如果受委托方是个人(含二人以上),则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术数据、资料、资金、报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对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专利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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