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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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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进行初步审查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在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时,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仍然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的申请,对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专利法实话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示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三、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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