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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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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是专利权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机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检索报告,应符合两个条件:

        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布以后;

        二、专利权人提出局面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专利权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检索报告,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号,每项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经审查,专利权人提出的作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符合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经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应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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