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作卫法的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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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胡毅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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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力帆方面再次抛出自己没有拖欠谢晖工资的理由是,谢晖已经被转让给了湖南, 工资就应该到湖南去领。并且在正式转让前,在中国足协于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的,关于重庆力帆向湖南威远转让股权的公示中 赫然写道: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声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无任何对外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公示发布的时间是1月20日,经过张永华律师和石晓望律师认真研究,力帆俱乐部是在此之前就没有支付谢晖的工资了,这当然是债务,法律上要求一个企业转让,他肯定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对内这一说。对方以此来规避债务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经过了这么多波折,2004年4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委员在组织双方调解,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谢晖与俱乐部签订的球员工作合同有效,裁决力帆俱乐部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谢晖2004年和2005年的工资及违约补偿金共计400万元。俱乐部不服,上诉至法院。8月19日,双方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俱乐部一次性支付给谢晖70万元。
谢晖与俱乐部之间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既平常又不平常,说他平常是因为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说他不平常是因为这起案件创造了这样的记录:这是中国足球界发生的第一起球员状告俱乐部得到劳动仲裁机关受理并胜诉的案件,在中国足球深化职业化改革的今天,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判决结果本身。这跟谢晖的代理律师张永华博士及石晓望律师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
作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先锋
-----人身伤害赔偿
作为一个律师,有的人旨在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干好,为当事人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就已经很满足了,有的人则不满足于通过自己的努力仅仅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奋斗,他们还具有更高层次的追求!张永华律师就是后一种人。
2004年12月,在XX美术公司开办的一家美术茶楼里发生了一起恶性袭击案,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死者周XX的家属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张律师代理他们的损害赔偿。周XX三十多岁,是家里唯一经济来源,他的离去,剩下了形单影只的妻子,年迈的父母,还有一个才几岁大的小女儿。景况着实让张律师感到心酸,决定在法律的允许下多为这不幸的家人挽回一些损失!很快,案子起诉到南区法院要求美术公司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在案件审理当中,张律师主张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赔偿。美术公司则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张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然后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从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应该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赔偿。张律师的意见很快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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