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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审请求应进行哪些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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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间;

        二、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其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可以延长的理由是:1)不可抗力,自障碍削除之日二个月内,最长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2)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前述的时间规定,均属要求恢复权利的请求时间);

        三、审查申请复审请求人、被撤销人、请求维持权利人、请求撤销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审查复审请求书的格式,书写要求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审查复审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请求书是否附上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是一式两份,修改的情况等;

        六、审查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规定;

        七、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规定的费用;

        八、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在请求复审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书。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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