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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狼湖》剧照引发肖像权官司 张学友获赔72万

作者:高志海 原出处:中国法院网 日期: 2005-12-17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张学友与被告浙江傲哥服饰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浙江傲哥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学友肖像的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向张学友赔礼道歉的声明;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7万;赔偿原告张学友损失70万元。驳回原告张学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张学友起诉称,2004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服装产品的包装和户外广告宣传。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产品销售遍及北京、陕西、河南、湖南、甘肃、四川等二十多省市,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还损害了授权使用的利益,给原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拆除户外广告,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前支付的合理费用2.7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

    被告傲哥公司辨称,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主演音乐剧《雪狼湖》的剧照,被告赞助该剧,以等价有偿方式取得《雪狼湖》剧照使用权,得到了音乐剧《雪狼湖》组委会、主办单位、出品人和原告的共同认可,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定,使用涉案照片是对原告肖像的使用,被告使用涉案原告肖像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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