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倍受秦皇岛市人民关注的郁守忠、耿秀华、王家斌、刘淑利巨额集资诈骗案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郁守忠,男,原系杭州百氏康磁性用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杭州百氏康磁性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责人、秦皇岛山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耿秀华,女,原系秦皇岛山达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王家斌,男,原系杭州百氏康磁性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百氏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淑利,女,山海关铁路机务段工人兼秦皇岛山达工贸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8年9月,王家斌任杭州百氏康磁性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百磁性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1年5月杭百磁性用品公司指派陈长河在秦皇岛市组建杭州百氏康磁性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杭百分公司),并由陈长河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2001年12月31日王家斌任命被告人郁守忠为杭百磁性用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杭百分公司负责人。2003年10月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杭百分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吊销其营业执照。2003年1月,被告人郁守忠成立秦皇岛山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达公司),但未经有关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被告人郁守忠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耿秀华任副总经理,2003年6月,被告人刘淑利到山达公司兼职,后任山达工贸有限公司董事,主管“托管代销”。2003年4月被告人王家斌与王家平出资设立杭州百氏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百药业),但实缴注册资本仅为认缴注册资本的10%。
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自2001年开始以帮助客户采用所谓“托管代销”的方式经营磁性用品为名,向被害人筹集资金。所谓“托管代销”即指被害人出资向杭百分公司购买磁性用品,但杭百分公司并不实际交付该产品,而是用被害人的出资向杭百磁性用品公司购买磁性用品后由杭百分公司代替出资人经销,销售后分公司将所得利润中一部分支付给被害人,即出资利润。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采用由“代理人”介绍“客户”即本案出资人参与“托管代销”业务的方式来增加其融资金额,在此期间被告人向出资人承诺集资二个月或四个月返本付息,利息为10%-20%不等。代理人从中提取5%-8%的“办公费”。2003年被告人刘淑利到山达公司兼职,并帮助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对代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代理人员开会,布置吸收存款任务,对开展“托管代销”业务进行策划。
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家斌伙同郁守忠、耿秀华承诺以年利率60%的高息在山海关区群众中借款150万元。
截止到2004年7月,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王家斌、刘淑利在山海关区、海港区929名群众中集资合计人民币1907.48万元,赃款用于支付利息751.846万元,用于支付代理人员办公费362.1814万元。受害群众合计430人,所受实际损失为793.4526万元。现已追缴赃款208711元及汽车、缝纫机等物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郁守忠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其行为属非法集资行为。被告人所推行的“托管代销”方式系编造杭百分公司代销的谎言、承诺高回报率、隐瞒该公司财务状况及所筹资金用途等事实真相的诈骗手段,被告人郁守忠等人在已无力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及代理费用后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述手段大量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王家斌以其公司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150万元。在其案发时所集资的1907万余元中用于支付承诺的利息及代理人的“办公费”的款项多达1114万元,现被告人郁守忠等人已无力偿还以上集资款项,造成430名受害群众经济损失793万余元。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王家斌、刘淑利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郁守忠、耿秀华系本案中“托管代销”方式的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家斌因缺乏证据证明其参与策划“托管代销”集资方式,故其应对以高额年利率非法集资150万元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淑利系自2003年6月到山达公司兼职,后根据郁守忠的指派从事“托管代销”的管理工作,其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淑利为从犯。
最后,被告人郁守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耿秀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家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淑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处四被告人返还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934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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