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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角色在深圳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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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xinhuanet 日期: 2003-7-11
    文章页数:[1] 
      深圳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各项职责进行“定性”,这意味着“政府律师”的角色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去年5月,深圳市政府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专门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作为常设性机构处理市委、市政府的法律事务,一批法律专才承担起“政府律师”的重任,为市委、市政府在履职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日前出台的《规则》将“政府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规定为5项,一是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是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是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五是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规则》赋予“政府律师”为重大决策提供意见的权限,规定市政府谈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影响巨大,以及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在目前的行政应诉案中,民告官案件日益增多,但原告难以在法庭上见到“官”,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只见委托代理人而不见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使法庭有一个更加公平的审判环境,《规则》要求行政首长也得到庭应诉。据悉,以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

      《规则》明确规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以下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仅为1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文章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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