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向下滚屏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要求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中国墨盒企业多放弃应诉 纳思达单挑爱普生
  • 飞利浦指责柯达涉嫌侵权追缴压缩技术专利费
  • IBM和戴尔等知名PC厂商被控侵犯光存储专利
  • 知识产权“赤字”困扰中国企业
  • 为音频专利支付2.5美元/台专利费 国产主流DVD临近生死考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申请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在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享有的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展出或者发表的证明文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申请人没有满足前述要求的,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限届满未作补正的,视为撤回国际申请,提出优先权申请的,视为优先权没有提出。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