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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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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专利国际申请的其他规定是指:

        一、有关缴纳日、提交日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以国务院收到文件之日为提交日,收到缴纳费用之日为缴纳日。

        申请人提交文件因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一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五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文件使用传真方式的,提交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日。申请人应当自传真发送之日起十四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的原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二、有关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费规定

        申请人要求国际申请优先权,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指定的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被视为撤回的补救。

        申请人的国际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被有关国际单位视为撤回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专利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国际专利局传送的文件副本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

        四、国际专利申请授予专利后,因译文错误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因译文错误致使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以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因译文错误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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