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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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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国际申请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包含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可以在收到国务院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没有经国际检索或者没有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初步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在申请人得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限后,申请人没有按期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国际申请中未经检查或者未经初步审查部分视为撤回。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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