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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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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国际申请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物材料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阶段手续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的证明材料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样品材料的保藏证明或者生物保藏的存活证明的,视为申请人未提交保藏。

        二、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的样品的保藏作出说明,说明中应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及编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未作说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没有补正的,视为没有提交保藏。

        三、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申请人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时没有声明,申请人应当补正,补正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期满没有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没有提交保藏。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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