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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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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因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者得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处理。

        对侵害是专利权行为的处分,可视情节给予: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2、赔偿专利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如果不服专利管理部门的处理,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不服处理,又不执行处理决定,受害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列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得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用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是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一、制造或者得销售标有专利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技术、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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