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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也是交通事故

作者:曹味东 顾亚平 原出处:江苏法制报 日期: 2006-1-16
 

韩先生驾驶摩托车时,不慎将孙军饲养的一条德国牧羊犬撞死。事后,孙军将韩先生及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11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狗被撞引发的特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军财产损失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履行。
  孙军是靖江市宁靖德国牧羊犬繁育中心的业主,“歇迷”是他去年10月6日花5万元从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购买的一条纯种德国牧羊犬(母)。今年6月14日下午,孙的雇员王某带着“歇迷”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韩先生驾驶摩托车与牧羊犬“歇迷”发生碰撞,致“歇迷”倒地受伤而亡。2005年6月16日,韩先生与孙军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确认韩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的摩托车于2004年9月9日在楚州财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7万元。
  为确定“歇迷”的价值,孙军委托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综合确定该犬的价格为9万元。7月8日,孙军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楚州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万元,判令被告韩先生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万元。
  被告韩先生同意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楚州财保公司则不同意,认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原告将该犬交不熟犬性的人员牵引上路,自身负有过错,损失应当自负;另外,原告的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楚州财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根据楚州财保公司的申请,靖江法院委托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牧羊犬“歇迷”的价格重新进行鉴定,该犬价格为4.5万元。原、被告双方质证后虽均提出异议,但都未能提供异议的理由及依据。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靖江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产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经法院调解未果,靖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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