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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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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以确保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顺利实施。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履行《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义务。该条规定“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该条明确规定了转让人应履行下列三项义务:

      1、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的义务;

      2、确保可靠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的义务;

      3、承担保密的义务。

      转让人承担上述三项法定义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受让人能运用该项技术,转让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是前提,而技术的可靠性、实用性则是该项技术所实际具有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保密义务是保证受让人独占、独享的地位。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履行《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义务。该条规定“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该条明确规定受让人应履行下列三项义务:

      1、按约定使用该技术的义务;

      2、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3、承担保密的义务。

      技术秘密是属于技术秘密所有人独享的知识产权,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可以按让与人的约定使用该技术,并独享因使用该技术而获取的效益,但该技术的所有权仍然属让与人所有,尽管在合同期限内让与人失去使用权,要求受让人履行上述三项义务,是为了确保让与人的权益。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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