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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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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在执行专利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办事要求的规定处置相关事宜,不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收受贿赂,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管理专利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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