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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之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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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较之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它更具有强制性、广泛性、直接性、惩罚性。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

        通过行政处罚,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处罚侵权行为,至少符合两个要素:一、侵权;二、违反行政法。据此,违反商业秘密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2、滥用获取的商业秘密;
        3、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权利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被申请人有获得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仅违反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目前,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日益加强和完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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