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解约 女子拒不返还承包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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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韩姝
原出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日期: 2006-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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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梅某(化名)不仅连续两年拒交承包金,还在承包期满的情况下迟迟不将油库返还给合川市太和镇农技林业水利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多次协商未果后于日前将梅某告上了法庭。
早在1998年,服务中心就与职工梅某协商签订了为期六年的《油库承包合同》,将自有的一座200多平方米的油库及四个油罐、六个油桶、两只流量表承包给梅某经营。双方约定梅某每年向服务中心交纳承包费18000元,合同期限从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底,违约金按年承包费的30%计算。
起初双方还合作愉快,生意不错的梅某也于2001年新建了一座临时加油点。但随着2002年服务中心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关系后,梅某就于2003年开始欠交承包费,2004年底合同期满后也迟迟不将油库移交而是继续经营至今。服务中心曾多次为此事找到梅某协商,但梅某始终以服务中心未付清其为职工时的生活费,还无故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以及在经营期间他也向油库投入了资金等事宜未解决为由,要求服务中心将问题解决后自己再交纳承包费和办理退还油库的事。因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服务中心只好将梅某告上了法庭。
据调查,梅某所称的经营期间向油库投入的资金是2001年4月修建新的临时加油点时投入的,当时服务中心还曾与梅某专门签订了一个《修建临时加油点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维持原合同不变,新修加油点的费用由梅某自付。
日前,合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油库承包合同》及《修建临时加油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提出的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等辩解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另案解决。据此,该院判决由被告梅某支付所欠服务中心的36000元承包金和5400元违约金,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的油库及相关财产如数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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