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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不改责任

作者:刘忠发 原出处:中国法院网 日期: 2006-2-9
 

    刘彬与胡红萍夫妻俩借款开店,后两人自愿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妻子,而全部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知道后,将刘彬与胡红萍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2月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彬偿还原告张小宝人民币1.8万元,被告胡红萍承担连带责任。

  刘彬与胡红萍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刘、胡向张小宝借款3万元开小商品批发部,约定次年年底还清(不计息)。逾期刘彬以生意亏本为由未按时还款。 2004年,刘彬夫妻俩偿还了借款1.2万元,剩下1.8万元未付。同年11月,刘彬与胡红萍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子女归胡红萍抚养,全部财产归胡及子女所有,共同债务由刘彬偿还。为此,张小宝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两被告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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