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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2-11
 

医疗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虽有医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伤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4)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1)一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死亡的。

  (2)二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严重功能障碍或严重残废的。

  (3)三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功能障碍或残废的。

  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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