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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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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的请求状,申请人提交请求状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间内未能提供担保的,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法律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造成被申请人的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发生。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一、保证;二、抵押;三、合理、有效的其他形式。但是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将担保所需的金额存入银行,将存单交法院收存。

        担保的金额,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考虑综合计算提出。如:涉及的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合理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被申请人的损失、人员工资等。

        人民法院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的损失,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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