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通
 在线咨询 法律社区 案件委托 法律任务 查找律师 常用法规 法律人才 法律网址 律师服务 公检法黄页 法律法规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服务 劳动争议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资讯 律政房产
您当前位置:法易通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专利权  

专利权的维持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2-18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发明专利权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

    1.专利年度的计算

    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1月1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1.7,那么:

    1990.1.7——1991.1.7 第一年度

    1991.1.8——1992.1.7 第二年度

    1992.1.8——1993.1.7 第三年度

    …… ……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A的申请日为1986.5.3,申请B的申请为1988.3.4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

    申请A               申请B

    申请日   1986.5.3            1988.3.4

    第一年度 1986.5.3-1987.5.3   1988.3.4-1989.3.4

    第二年度 1987.5.4-1988.5.3   1989.3.5-1990.3.4

    第三年度 1988.5.4-1989.5.3   1990.3.5-1991.3.4

    …… ……

    2.年费的缴纳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见专利权授予一节),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颁证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缴纳第一次年费(即授权当年的年费)的时间可能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2.7.5,若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为1993.3.28,那么颁证日或登记日为1993.6.28,所以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即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及第一年度年费的时间)为1993.3.28-1993.6.12,而预缴第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1993.6.6-1993.7.3.

    由于这两个期限部分发生重叠,这样,常常使一部分专利以人在缴纳过第一次年费以后,忽略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因此,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最好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洪、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

    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

    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

    3.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强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

    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相当应缴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文章页数:[1] 

法易通咨询流程:
注册会员
相关主题
  • 中国墨盒企业多放弃应诉 纳思达单挑爱普生
  • 飞利浦指责柯达涉嫌侵权追缴压缩技术专利费
  • IBM和戴尔等知名PC厂商被控侵犯光存储专利
  • 知识产权“赤字”困扰中国企业
  • 为音频专利支付2.5美元/台专利费 国产主流DVD临近生死考
  • 法律社区
    法律咨询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8 www.fayit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 | 重庆律师在线 | 律政房产 | 法律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