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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广告色彩出错

作者:李品才 原出处:中国法院网 日期: 2006-2-20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辉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在《大黄页》上错登其广告色彩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黄页信息公司赔偿辉瑶包装公司经济损失2247元。

    2004年11月,辉瑶包装公司与黄页信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辉瑶包装公司出广告费,由黄页信息公司为其在《大黄页》上刊登企业广告。合同签订后,辉瑶包装公司及时支付了广告费22470元。

    次月底,黄页信息公司将印有“您的广告在刊登时的清晰度及色彩可能与本清样略有差异”等文字的“广告确认版”交辉瑶包装公司盖章进行了确认。后来此广告刊登在《2005年大黄页》上,该广告的色彩与“广告确认版”上辉瑶包装公司所确认的存在一定的差异。辉瑶包装公司认为黄页信息公司错登了其广告色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页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470元,对已发行的《2005年大黄页》涉及辉瑶包装公司的广告部分进行全部更换。

    法院认为,黄页信息公司为辉瑶包装公司在《大黄页》上刊载广告的色彩与辉瑶包装公司在“广告确认版”上确认的色彩确有差异。虽然黄页信息公司对色彩之差异履行了告知义务,但该色彩之差异属在履行合同中的瑕疵,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广告的主要内容均符合要求,色彩之差异对其基本信息的传递作用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辉瑶包装公司提出的黄页信息公司按广告费全额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按照辉瑶包装公司支付给黄页信息公司广告费22470元的10%计算赔偿额。鉴于《大黄页》为黄页信息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故辉瑶包装公司要求黄页信息公司对已发行的《2005年大黄页》涉及辉瑶包装公司的广告部分进行全部更换的诉讼请求缺乏可操作性,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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