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本地法律门户
用户: 密码:  
将本站加入收藏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服务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资讯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常用法规 法律人才 法律网址 律师服务 公检法部门黄页 法律库
 新楼盘 二手房 出租 求租 合租 房产咨询 房产社区 房产会员 房产中介 楼盘动态 楼市快讯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向下滚屏

怎样使用他人作品才不算违法?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谁在纵容学术“盗匪”
  •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 如何办理作品登记
  • 著作权的管理
  •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2-26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一,合理使用:它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必须在一定的合法范围之内,超出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则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我国法律规定在下述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7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律师在线法易通律证房产房产论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