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一,合理使用:它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必须在一定的合法范围之内,超出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则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我国法律规定在下述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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