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继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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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饶敏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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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无主遗产,死者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应归集体组织所有
【问题提示】:
无主遗产存争议,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案例简介】:
某乡五公里村农民卢某现年45岁,至今仍独身一人。李某年轻时,因家境贫穷,娶不起媳妇。自改革开放以来,李某便立志改变家乡的贫困面貌,他领头承包了村里的石料厂,劈山凿石,向几个沿海城市港口供应石料。可是,正当李某的生意进入轨道,眼看前途一片光明时,1992年6月,李某突患急病住进医院,20天后不幸死亡。李某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直系近 亲属,只有一个堂兄,其堂兄有一子叫李正余,现年25岁,与死者李某经常有来往。在李某患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堂侄李正余护理照料。李某死后,李正余便主持操办了丧事。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16万人民币存款,债权3万余元(五公里村借款,有借据),瓦房五间,彩电一台以及其他物资一宗。李正余本人和当地大多数群众认为,按照祖辈留传下来的规矩,李某的遗产应当由侍侯他到死亡并为他披麻戴孝、摔盆打幡的李正余继承,而李正余本人也以李某的当然继承人自居,搬进了李某的房屋居住,接管了李某的存折及其他家产。1992年8月之后,李正余多次手持五公里村借李某3万余元款项的借据,向村委会索要欠款,村里拒绝。1992年11月,在李正余正准备向法院起诉索要五公里村欠款的前夕,五公里村民委员会抢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李某全部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村集体所有。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世前一直是独身一人,死后当然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认定李某的财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财产,应归原告五公里村民委员会所有。但是被告人陈正余对陈某在生病期间进行了护理照料,可按照继承法第14条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通过调解无效后判决:李某遗产中的瓦房五 间、彩电等物资分给李正余所有,16万元存款和3万余元债权为无主财产收归五公里村集体组织所有。
【案例分析】:
解决好本案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本案的性质,本案是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问题。死者李某一直到死亡都是孤身一人生活,死后李某生前也未立有遗嘱,也即是说李某没有我国继承法中第10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未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便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无主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就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李某生前是五公里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法院判决将李某的主要遗产收归五公里村所有是正确的。
其次,本案作为五公里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认定李某财产为无主财产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申请人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作为李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利提出无主财产的申请。
最后,在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是,李某的堂侄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从本案可以看出李正余与死者李某既不属于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也不能认定他与李 某之间形成了养子女关系。虽然李正余与李某生前有一定的来往,李某在患病住院期间也得到了李正余的护理照顾料,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没有长期固定的相互扶养事实的存在。至于李正余在李某死后为李 某操办丧事,披麻戴孝,摔盆打幡,这些只不过是当地的一种风俗习惯和迷信活动,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因此,李正余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自己是李某的合法继承人,但是李正余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李某进行了较多的扶养,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由此说明,即使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公有,继承人以外的人仍然可以根据继承法中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将李某的部分房产和彩电等财产分给被告李正余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
第五十七条 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示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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