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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 持卡人状告超市败诉

作者:胡海容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6-3-10
 

中国法院网讯   诸小姐的信用卡在遗失后被他人在超市冒用,诸小姐遂起诉到法院,认为超市未仔细核对签名,要求超市赔偿3238元损失。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诸小姐的诉讼请求。

    诸小姐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信用卡,申领时,招行即告知诸小姐该信用卡不设密码,使用人应及时在信用卡背面签名。2005年10月31日16:33,诸小姐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称其持有的信用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收到短信提示后,诸小姐于当天19:30去电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该卡。

    2005年12月1日,诸小姐将超市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当天下午3:00将信用卡遗失后,本人并未有该笔消费,信用卡消费结算单上持卡人签名并非其所签,且所签的姓名也与原告的姓名不符。超市作为商业单位在信用卡交易付款中,理应履行与银行的协议,核对信用卡背后的签名。由于超市未能核对签名造成原告的损失,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238元。

    而欧尚超市则辩称,诸小姐是信用卡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在失卡后及时报失的义务。超市根据与银行的协议要核对消费者签名,但由于诸小姐本人未在信用卡上签名,超市遂要求当时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单据上及信用卡上签名,而当时的签名“朱清”的汉语拼音“ZHU QING”与信用卡上诸小姐的姓名“ZHU QIN”的读音是一样的。超市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诸小姐对其所有的信用卡未能稳妥保管,致他人使用该信用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对此,诸小姐本人应负保管不妥的责任。鉴于诸小姐未能提供其在信用卡背面有过签名的证据,而超市要求他人消费时在交易单据及信用卡上签名,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一般在超市工作的收银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他们区别“ZHU QING”与“ZHU QING”汉语读音前、后鼻音之分,显属要求过高,应认定超市在审核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已尽了一定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诸小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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