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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贸厅副厅长贪污挪用获刑20年

作者:张侠 潘静 原出处:中国法院网 日期: 2006-3-16
 

    1月1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周建新作出一审判处,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周建新有期徒刑20年;同案犯甘肃金汇贸易发展公司经理魏兴运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人受贿的赃款和挪用未归还的公款被继续追缴。

    被告人周建新,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

    被告人魏兴运,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甘肃金汇贸易发展公司。

    1993年至1994年春节前,肃金汇贸易发展公司(挂靠在贸易公司名下,以下简称金汇公司)经理魏兴运,为感谢周建新在公司注册以及业务和资金上的帮助,分三次向周建新行贿15万元及松下电饭锅一只、索尼台式组合音响一套。兰州金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贸易公司下属企业)副总经理于某为感谢周建新对其公司在资金上的支持,于1993年5起,先后七次在周家中和单位给被告人周建新送人民币11万元。1994年3、4月份,钱某为感谢周建新为其设立贸易公司下属连云港分公司并任命为公司经理,在兰州市迎宾饭店送给周2万元。

    1993年4月,周建新决定将贸易公司2万吨氧化铝进料加工业务交被告人魏兴运的金汇公司经营。10月20日,贸易公司与金汇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金汇公司委托贸易公司进口2万吨氧化铝,金汇公司负责与进料生产单位的业务并提供出口铝锭。贸易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银行开证、议讨费并贷款300万美元按期开出信用证,金汇公司还清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履行了协议义务垫付350万美元进口2万吨氧化铝,魏销售给青海铝厂后,未按规定数额出口铝锭,除归还贸易公司30450946.33元,尚欠本金及利息、银行开证、议付费、海关税款900余万元。

    1994年底,魏兴运因其金汇公司从青海铝厂购买铝锭出口,请求周建新给予资金支持。周建新为牟取个人利益,于1995年1月个人决定安排贸易公司控股的日本陇江兴业株式会社社长以该社名义从日本中国银行东京分行贷款380万美元。同年2月,周建新又以贸易公司的名义贷款400万元人民币,周建新将以上共计35997060元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向青海铝厂开具汇票,交由金汇公司用于从青海铝厂购得铝锭1719.704吨,魏兴运将其中1218.679吨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日本,归还贷款2309391.80美元并归还了400万元人民币,尚有1490608.20美元(折合人民币12551666元)本金,利息、罚息2339948.40美元(折合人民币196613315元)未归还。

    据查,周建新共受贿35万元现金及家用电器等,并伙同魏兴运等人挪用公款59517060元,尚有13371666元未归还,造成国家损失21577315元。魏兴运参与挪用公款57997060元,未归还12551666元,造成国家损失21577315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又追回和冻结1047万元。

    宣判后,周建新等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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