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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全国牙防组”原委

作者:刘翔霄 葛素表 原出处:中国消费网 日期: 2006-3-20
 

    在不知不觉中,“全国牙防组”的标志赫然出现在部分牙膏、口香糖等产品的包装上,甚至成为一些牙膏类产品电视广告的“广告词”。就在人们对这种“权威认证”深信不疑的时候,今年2月17日,上海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以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因“‘全国牙防组’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和“误导消费宣传”为由,将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全国牙防组”)连同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乐天公司”)和卫生部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陈江:跟“权威认证”较较劲

  3月17日,陈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讲述了起诉事件的原委。

  因信赖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纸上的“全国牙防组”标志,陈江经常购买并使用该产品。有一天他无意中得知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这个消息令他对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纸上的“全国牙防组”标志的真实性及权威性产生怀疑。随后,陈江以一名律师特有的职业敏感,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陈江认为,全国牙防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认证活动,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使用的“全国牙防组”标志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的品质产生过高的认知度。

  陈江在起诉状中还表示,卫生部作为全国牙防组的领导机关,对全国牙防组的行为不予明察、不予制止,造成全国牙防组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事实长期存在,间接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

  陈江告诉记者,受理此案的上海市闵行区法院3月7日通知他,要求补充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的直接侵权证据。陈江正通过向全国牙防组下设的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等方面了解情况,准备3月下旬递交证据。

  全国牙防组:标准是内部的,认证是公益的?

  3月17日,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一幢由学生宿舍楼改造的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预防科教研室主任张博学。他告诉记者,全国牙防组经卫生部批准于1988年12月成立,并于1994年开始认证,认证范围定位在“口腔保健用品的功效认证”。

  张博学介绍,全国牙防组是在卫生部领导下,由全国各主要口腔医学院院长和口腔预防保健专家组成的牙病防治专业组织。组长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晓秋担任。全国牙防组内设“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他本人担任组长。目前经过全国牙防组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共有10个品牌(8家企业),其中包括佳洁士、两面针、乐天、冷酸灵牌牙膏或牙刷类产品,认证时间从2001年持续至2005年。

  张博学表示,200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生效,对产品认证作出了相关法律规范。此后,因为不具备认证资质,全国牙防组已停止接受企业的产品认证。

  在回答记者关于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标准问题时,张博学表示,“认证”依据是全国牙防组内部制定的,包括口腔保健用品在内,目前国家对于一些非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并不规范。对于认证费用问题,张表示不回避:“都是公益宣传,找不出一例商业事例,费用多少不一。”

  据他介绍,2002年全国牙防组对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此后乐天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全国牙防组”以及“帮助防蛀,保护牙齿”的认证标志。乐天公司还曾通过全国牙防组投入150万元,在北京市丰台区几所学校进行过为时三年的学生咀嚼口香糖实验。

  主管方:睁眼闭眼?

   消费者:“雾里看花”?

  3月18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牙防组是经卫生部批准,依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而成立的。作为全国牙防组的业务主管,目前疾病控制司和全国牙防组的关系“正在理顺当中”。

  他明确表示,全国牙防组并不具有认证机构资质。同时他认为,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一种实验室的验证,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认证,仅对消费者有推荐和参考作用。对于全国牙防组认证的技术含量和科学含量,他表示有一定依据,但“不好讲”。

  在北京一家超市,记者遇到了消费者王女士。她表示,“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消费引导作用。由于同类商品繁多,消费者在选购时会对产品的品质加以判断,“权威认证”此时就成为了判断标准之一。然而对于这种“权威认证”机构的了解,她表示自己知道的很少。

  在陈江提供的起诉状中,记者看到,原告陈江请求法院判令乐天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误导消费宣传,并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7.6元。为避免引起更多消费者的误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权事件的持续发生,应该立即取消乐天牌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纸上的“全国牙防组”标志。

  陈江还表示,这样做目的在于使更多消费者了解全国牙防组的性质,更高程度地树立社会“诚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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