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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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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解释”,是指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在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的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的范围。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案件;

        3、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三、举证责任:侵犯著作权人、出版人、制作人承担合法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举证责任。

        四、其他纠纷的审理规定。如署名顺序、委托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发表作品的权属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出版人的民事责任。

        六、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时效。

        七、其他如律师费用的承担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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