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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严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报社、期刊社;

        二、督促报社、期刊社及时认真审阅处理稿件,并必须尽到通知的义务,因报社、期刊社的原因导致作者一稿多投,应负民事责任;

        三、作者在投稿时应声明该作品不得转载、摘编;

        四、作者在投稿时未作声明的,其他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主动给图书出版人投稿,六个月内没有收到出版人决定采用或不采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著作权人于六个月后有权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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