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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率先出台办法规范实习律师行为

作者:未知 原出处:南国都市报 日期: 2006-4-7
 

    为加强律师准入门槛,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海南省司法厅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司法厅公律处负责人介绍,海南省是全国率先实行该办法的省份。

  据了解,与以前相比,实习律师可没那么容易“过关”了。省司法厅办法规定,实习期间,实习律师业务量必须达到要求,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案件不低于6宗,仲裁案件不低于1宗,非诉讼案件不低于2宗,并就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案件办理报告书。此外,还必须参与旁听民事诉讼案件6宗、刑事诉讼案件6宗、行政诉讼案件6宗,并就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实习期限为三个月的,业务量酌减。

  办法还规定,实习律师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执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实习律师相应的劳动报酬。实习律师应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未经省司法厅同意,擅自转所实习或暂停实习的,后果自负。

  办法规定,实习律师若有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等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律师工作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由省司法厅责令其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对待实习律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或其他执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导任务或不尽管理、指导职责致使实习律师不能完成业务实习量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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