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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自愿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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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自愿登记的有关说明: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便享有版权,登记与否都受法律保护;
        2、许多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形式上有一个确认;
        3、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纠纷越来越多,许多作者要求将自己的作品交版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作品办理自愿登记后只是有了一个法律的初步证据。领取《作品登记证》后,持证人可适当宣传,对侵权者起威慑作用;在打官司时,《作品登记证》可以起证据作用;但与作品的出版、发行无任何直接联系。
        5、计算机软件在到国家版权局所属的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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