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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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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20
    文章页数:[1]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是如此,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还是如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履盖领域之广泛,创作数量的浩繁,接触人群之广泛,传播形式之简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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